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2.合伙企业的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商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3.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4.不要使用法律禁止的、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的名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外文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5.合伙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6.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