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会被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除前两款所列原因外,企业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与未体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更名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辽宁”或“辽宁省”?
一、企业法人(集团)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集团)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从事第一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名称掌握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可以发表具有鉴证效力意见的验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物流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当包含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从事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其中,服务外包公司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3.从事建筑和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4.拥有三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合伙企业“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额100万元以上。
2.出资额500万元以上。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作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成员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员横跨三个以上省市,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省级企业分支机构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外企业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可申请冠以“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2.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际”字样的企业。
3.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字样的企业。
4.
3、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辽宁/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州)、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军队编号的名称;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且要符合行业术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代等。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
哪些企业可以不用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和第1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的“中国”、“中国”、“中国”、“国家”或者“国际”字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内”、“国际”等字样作为其所属行业的限定词的企业;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篇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的受理范围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企业名称的企业。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