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显示。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开证行的义务:
第三条发卡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发卡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个月结单以来,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中没有未结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第四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信用卡还应列明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和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相关账户或从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和类别;
4.交易记录编号;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码(非现场交易除外);
6.查询或举报与账目不符的地址或电话。
扩展数据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录客户身份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和数据。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有关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票据、业务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丢失和损毁,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泄露。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