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识产权北京》消息,北京理工大学起诉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原因是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北京理工大学”字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并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该公司因北京理工大学而闻名。
“北京理工大学”是北京理工大学名称的核心部分。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建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后更名)的原企业名称中完全含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或者与北京理工大学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并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告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其名称的显著部分,已与北京理工大学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北京理工大学创办了一批以“北京理工大学”为核心词的科技公司。
原审被告的原名称中完全含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其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创办的多家带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的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自成立以来即以该名义开展相关业务,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仅在一起!部分公司获赔2万元。
记者搜索发现,北京理工大学被诽谤的案例不止一起。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北京理工大学认为,北京黑骑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黑骑士)在之前更名时,故意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带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的“北京理工大学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故起诉黑骑士公司不正当竞争。
北京理工大学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黑骑士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1万,合理费用2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黑暗骑士公司对北京理工大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理工大学不服,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黑暗骑士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多家科技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因此认定黑暗骑士公司更名时存在主观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决定撤销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黑暗骑士公司赔偿北京理工大学合理费用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判决结果。
3360中国青年报综合知识产权北京、知识产权数据库、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
3360李方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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