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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餐厅善用“永和豆浆”字样,永和公司维权一审胜诉。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王薇):上海红旗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因其餐厅招牌、餐具上擅自使用“永和豆浆”,起诉山西省侯马市紫金山北街怡香园酒店侵犯商标权。新京报记者今日(11月26日)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怡香园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
餐馆很好地利用了“永和”商标,一审被认定侵权。
原告永和公司称,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授予永和公司上述商标的专用权。许可期限为2024年4月7日至2月27日。永和公司认定怡香园酒店未经其合法授权,在其招牌和餐具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字样“永和豆浆”,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溢香园酒店辩称,其使用“永和豆浆”一词是因为大豆来自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由纯正的永和大豆研磨而成;豆浆是常见商品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怡园酒店实际开业7个月,没有盈利,还略有亏损。永和公司在侯马市没有加盟店,所以没有亏损。永和公司要求的经济补偿和合理费用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怡香园酒店在其大门和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在餐具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怡园酒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永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基于此,永和请求怡香园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由于永和公司未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和怡香园酒店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因素,决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3万元,合理支出为3000元。
释义:“永和”是地名。餐厅为什么使用不当?
海淀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表示,本案中,怡香园酒店辩称,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为其豆浆使用的大豆来自永和县,所以其使用“永和豆浆”是正当的。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豆浆”确为常用名称,“永和”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基于三点理由,法院认为怡香园酒店使用“永和豆浆”一词不当:一是说明永和县有很多豆浆的表述,没有必要使用“永和豆浆”一词;其次,怡香园酒店在门口和餐具上使用的“永和豆浆”字体与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字体相同,该行为不需要对大豆进行识别;再次,除“永和豆浆”字样外,怡香园酒店还在餐具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图形。
据此,法院认为,怡香园酒店辩称其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有理,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