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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自查公示服务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01 14:44:13

平顶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发布最新通知,决定自2021年1月11日起,在平顶山开展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称,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平顶山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住宅小区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了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物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人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物业费缴纳、公用设施分摊、公共设施设备运营收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本次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专项监督检查分为三个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监督检查阶段和抽查整改阶段。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至3月31日。

具体通知如下:

平顶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方平[2021]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房地产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和居住需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范围

(1)检查范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住宅小区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与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同。

3.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维护保养情况;

4.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的费用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收入和支出;

5.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位和共用车库的经营收入和支出;

6.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时间方法步骤

2021年1月11日至3月31日,分三个阶段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专项监督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11日—2月28日)。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月28日前将整改结果报送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阶段(3月1日至3月19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住宅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梳理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抽查整改阶段(3月20日-3月31日)。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将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公示相关信息,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将纳入物业企业信用黑名单,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理解t

(2)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县(市、区)物业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会同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摸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实施方案。物业主管部门召集辖区物业企业开会,安排落实这项工作,物业主管部门对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要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告栏。设立物业公告栏的企业应当及时、定期向业主披露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信息。

(3)严格监管,不留死角。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会同街道将对物业服务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具体化、细化,确保监督检查全覆盖、落实到位,不留死角、空白;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监管水平。

(4)违法必究,共同处罚。对物业服务信息公示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业主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给予相应处罚。

各县(市、区)于3月31日前向市房产服务中心提交监督检查总结,由市房产服务中心通报各县(市、区)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物业科2636015,邮箱:pdswyglk)。

平顶山市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1日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开服务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业绩,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业主共用部位的经营和收益等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服务投诉电话;

(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等费用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营的收入和支出;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位和共用车库的收支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项加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十九):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告栏,如实公布和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