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姓名权的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第二,内涵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限制不同
名字一般由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取得,基本没有限制;
名称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取得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权力不同
姓名权的权力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姓名权除了决定权、变更权、使用权之外,还有地名转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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