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手续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申请人应保留其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取支票时,应具有可靠的信用,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适应性
同城清算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支付,均可以用支票结算。自2007年6月25日起,全国各地开始使用支票,其他城市也可以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检查”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发行日期;
(六)出票人签名;
(7)异地支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录12位银行机构代码,同城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所列事项之一的,该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充,未经补充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充记载。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地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是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
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实际存入付款人的金额,则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名称的签名式样或者印章不一致的支票。
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向持票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于当日全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支票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单独记录付款日期,该记录无效。
第九十二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不再承担向出票人委托付款和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参考百度百科-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