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换了营业执照后又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为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同时,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决定批准变更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保持不变,但应注明变更日期。
扩展信息:
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重新办理的:
1.无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2.有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仓储场所的;
3.仓储企业异地重建;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
5.权限范围发生变化。
查阅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