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名称规范指南
1.商户名称类型
1.“商户工商登记名称”是指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工商登记名称。
二、“商号”或“商号外部名称”是指商号在其营业场所的商号
外部提供的业务服务的名称。
3.“入网商户注册名称”是指入网商户注册使用的名称。
4.“商户结算账户名称”指商户用于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
帐户名。
5.“分行营业名称”或“分行对外名称”是指商户的分行设在其营业场所内
对外提供的业务服务的名称。
2.名称规范
在签订合同、入网注册、终端参数设置时,应规范使用商户名称。1.“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和商户协议中应完整准确填写“商户”
家庭工商注册名称和商户营业名称。
2.“商户网络注册名称”应为“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如为“商户职工”
“工商登记名称”与“商户经营名称”不一致时,还应在“商户工商登记名称”后填写“商户经营名称”。“入网商户注册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长度未超过系统支持限制的不得缩减。长度超过系统支持限制的,参照《商家名称中文填写指南》(附录1)适当缩减,缩减后的名称应体现商家
的独特性。
3.“商户结算账户名称”原则上应与“商户工商登记名称”一致。
4.对以字号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商户工商登记名称”称为
指商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商户工商登记名称”是指个体户+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称。(例如个体户李好,而李好不能作为注册名称使用)
5.“分支”是指商家在使用同一
1业务
当证照签订、结算资金归集到同一结算账户时,应将每个门店作为“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使用同一商户编号。
3.简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货币交易转账报文商户名称填写及银联上线报文对43个域商户名称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在填写商户名称时,可简化以下规则。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客商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商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一个商户对应多个商户代码的,其商户名称应当唯一一致。商户为连锁经营的,可在商户名称中添加所在地区简称填写;如果商家是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填写时可统一简化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