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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02 09:12:13

引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26日经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开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介绍

03010于2021年11月26日经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开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哪些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其他企业。最近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的;(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企业环境信息法定披露的格式——如何做年报?

企业环境信息法定披露的格式——如何做年报?

第一节名词的内容和解释

第一节名词的内容和解释

年度报告封面应标明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份、编制日期等。

年度报告封面应标明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份、编制日期等。

年度报告扉页应当刊登以下承诺: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负责人或者环境保护机构负责人应当保证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文件,对可能造成公众理解障碍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准确易懂的解释。

第二节关键环境信息汇总

第二节关键环境信息汇总

企业应当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况进行汇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包括新取得、变更、延续、撤销和申请;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碳排放量,包括各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生产利用和处置量、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情况。

第三节企业基本信息

第三节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应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1)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企业应披露所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许可等)的相关信息。)有效期内或正在申请签发或变更:

(一)许可证的名称和编号、取得许可证的批准文件、发证机关、取得时间和有效期;

(二)主要许可事项。

企业应披露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

(一)按税目缴纳的环境保护税金额和实际缴纳总额;

(二)依法享受减税或者免税。

企业应当披露依法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

企业应披露环境保护信用等级。年度环境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节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信息

第五节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信息

企业应披露所有安装和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信息: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相应的污染生产环节、拟处理的污染物、相应排污口的名称和编号;

(二)年度运行异常的设施名称、排放污染物的次数、日期和时间、主要原因;

(3)污染防治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维护的,应提供运营维护方的信息。

企业应披露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相关信息:

(a)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污口数量;主要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实际总量、水污染物的年均日浓度和空气污染物的年均小时浓度;在每个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和环境部门联网;

(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名称,各监测点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总量和浓度;

(三)全年生产天数、自我监测天数(次)、次数、次数;委托第三方检验(监督)检测机构自行开展监测的,应当提供第三方机构名称、资质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1)名称、种类、成分和等级(类或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生产量、存储量、利用量和处置量;

(3)类型(类或类)、面积、累计库容、经纬度坐标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

(4)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的名称、资质和技术能力,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企业应披露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包括企业自行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委托单位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一)名称、废物编码、主要有害成分、危险特性等。

(二)生产量、存储量、利用量和处置方式、利用量和处置量、累计存储量;

(三)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面积和经纬度坐标;

(四)委托他人利用和处置的,应提供受托人的名称、资质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披露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形态(液体、气体、固体)、毒性、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企业应当公开噪声排放监测点的名称、位置、执行标准、排放限值、实际排放值等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在施工扬尘和装卸物料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

(三)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第七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第七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价和验收结果。

第八节生态环境应急信息

第八节生态环境应急信息

1、企业应披露生态环境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

(二)现有生态环境应急资源;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魏奋平原等应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地区的企业,应披露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包括响应时间、预警级别、绩效分级结果、预警措施要求、措施实际落实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