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必须填写领购人的税务识别代码,否则不能作为税务发票使用(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加油发票中的应税货物、服务和劳务名称应填写为石油产品的具体油号。
2017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6号公告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当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收据使用。
扩展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一个无意义的代码。已取得9个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6个行政区划代码加9个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首次赋码,防止出现重码,保证纳税人获得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具有任何语义。
任何新开发的软件都不能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如果税务总局开发的现有软件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税务总局将提出统一的解决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内外交换和共享纳税人数据信息的基础,应当保持不变。对于已有的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随着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
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可用于新开办的企业。
另外,有些企业因为是国、地税局共管,可能会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共管房屋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的,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代码可以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参考百度百科-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