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是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用于规范中小企业划型。
分类标准:
分区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函(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者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划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类别、大类、中类和组合类、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者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统计数据原则上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3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大中小企业统计法划分(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扩展信息:
1.大、中、小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下限,否则将被赋予较低等级;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2.附表中各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目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运输包括公路运输、水运、空运、管道运输、装卸和运输代理,不含铁路运输;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其他未列入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一)职工指期末职工人数。期末无职工人数的,采用年平均职工人数代替。
(二)营业收入,限额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等有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应当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采取商品销售替代;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以营业额替代;农林牧渔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替代;其他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应当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以总资产置换总资产。
2005年12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的通知》发布后,该文件已废止。
参考:百度百科_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