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监狱和企业似乎是两个陌生的概念,不能联系在一起。103010英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关押罪犯的地方;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生产经营并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目前所谓的监狱企业,如上所述,不得不“面对双重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和惩罚罪犯的载体,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无论其双重职能能否和谐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存在根本性的弊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实际上承担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罪犯的强迫劳动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惩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间接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该只是教育犯人的手段之一,但出于改造的目的,把劳动本身作为实际的社会需求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工作场所、劳动材料等。)按一般劳动生产的要求。因此,在讨论如何发展监狱企业时,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改革的背景中。公共产品组织的共同特点和问题:一是多样性和价值取向。公共产品组织一般具有多重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一方面,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直接或间接地为公众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确保我们自己的经济利益,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比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又要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就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既要保证改造和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必然的。第二,国有资本垄断。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由国家垄断。监狱是特殊的国有企业,监企合一的背后有国家垄断的影子。这种垄断只表现在资本的本质上,而不表现在产业领域。第三,政策影响。通过国家政策调控,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会扩大或收缩。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中,可以理解国家政策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定位,都应该由政府来引导和保护。第四,生产率低。在中国,公共产品多为国有和国有,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垄断状态。因此,其内部经济扩张动力和外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企业相比,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较低。目前,监狱企业还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主要是体制和管理机制造成的。虽然有些监狱企业因为特殊的“用工”制度,日子过得不错,但这只是一种掩饰的假象。因此,世界各国都进行了不同的尝试来组织公共产品。监狱和监狱企业的改革和管理也发生了变化。新加坡国会通过《辞海》成立新加坡复员训练小组(SCORE),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工作;协调民营企业在监狱办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许多优惠政策。20世纪80年代末,加拿大监狱局成立了监狱局劳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多的商业f
COR已经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为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与此同时,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家的帮助下,CORCAN正在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探索新的市场。COR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基本上是市场化运作,与联邦监狱没有隶属关系。CORCAN作为专业化公司,通常只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营销和运营盈亏。COR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便于管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有五个管理办公室,包括农业、建筑、制造、纺织和劳务。可以看出,新加坡、加拿大监狱生产改革模式的事实是,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特殊企业,由监狱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与各监狱没有直接关系。其实就是我们所谓的“监企分离”模式。然而,这类企业不仅参与各类产品的生产,还将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和技能培训作为重要的经营职能。近日,司法部部长张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离、规范运行”,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一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一步:2003年11月,政府注资1亿元,重庆正式剥离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出资7100万元,地方出资7100万元。根据改革方案,重庆监狱管理局将原来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剥离出来,组建重庆遇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重庆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机构分开,组建遇见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由遇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后人员完全分离。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整体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和监狱业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支出和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扩张和再生产。从重庆市监狱企业改革来看,第一次监狱企业分离已由顺理成章;二是监企分开后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财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必然;第三,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如何协调管理犯人,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对监狱企业分离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首先,缺乏法律监管。《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目前没有关于监狱和监狱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关于监企分开后事项的规定。所以这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相关的政策支持只是原则性的指导。虽然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企业而言,应尽快找出相应的运作模式,将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第二,产权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探讨。从重庆目前的改革来看,应该可以预见,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改革,必然会采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具有行政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运作的机构分开。然而,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s
因为监企分开后,首先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符合《监狱法》的要求。对于监狱企业来说,只是在正名,还是要面对市场运作的风险和困难。因此,分监企业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1 .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将原有的单一股份制改为多元股份制模式。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一些优质的产权应该上市交易。应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以扩大原有的股权形式。进而可以获得一般企业在融资、生产、销售上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行政过多干预国企的弊端。同时,笔者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监狱企业民营化是完全可行的。2.监狱企业建设监督管理分离后,必然导致人员相应分流,或在监狱行政机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从事监狱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后者往往缺乏直接面对市场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目前监狱企业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监企分开后,监狱企业有足够的权力配置人力资源,完全可以引进并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这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因为监狱企业除了一般劳动力相对于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外,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目前,现有的国有企业明显存在自然行业的垄断或资本规模的扩张;而一般充分竞争或低资本的行业,很难找到国企的踪迹。所以,监企分开后,监狱企业需要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为企业发展努力。3.统筹监企分开的做法并不是监狱管理领域的独家创造。事实上,在其他价值多元化的行业,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一步步进行。尤其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将更加有力地推动各行业的“政企分开”、“商企分开”。也就是说,同一领域的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被多组织分开。这种改革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是,当单个组织被多个组织取代时,单个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就变成了多个组织的协调问题。而且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估算。对于以非经济利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来说,这种协调成本可能更大。因此,监企分开后,监狱与监狱企业对犯人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的管理关系。4.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障。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但可以获得一般商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毫无疑问,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尤其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必然要遵守市场的一般规则。比如最近颁布的SA8000规则就是针对企业劳动制度的。看似监狱企业因其特殊性可以有相应的例外,但这种例外没有现实法律或政策的保障,在市场运作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方式解决部分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建议,也没有具体实质性的法律效力。对于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有必要不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