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好米,好米有花香。”提到「稻香」,你会想到大米的品种或品牌吗?围绕这一问题,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上海公司)与福州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稻花香公司)产生分歧,引发了激烈的商标纠纷。
“我家有好米,好米有花香。”提到「稻香」,你会想到大米的品种或品牌吗?围绕这一问题,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上海公司)与福州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稻花香公司)产生分歧,引发了激烈的商标纠纷。
最近有了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哪边是对的,哪边是错的就很清楚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稻花香”在第1298859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和核准注册日之前,依据法律或者国家、行业标准被认定为合法通用名称,或者相关公众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认定“稻花香”为水稻品种名称,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福州米厂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已经知晓或者作出了回应。
最近有了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哪边是对的,哪边是错的就很清楚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稻花香”在第1298859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和核准注册日之前,依据法律或者国家、行业标准被认定为合法通用名称,或者相关公众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认定“稻花香”为水稻品种名称,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福州米厂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已经知晓或者作出了回应。
是水稻品种吗?
是水稻品种吗?
据了解,福州米厂于1998年3月4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7月28日获准在第30号米制品上注册使用,2020年9月27日转让给稻花香公司。
据了解,福州米厂于1998年3月4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7月28日获准在第30号米制品上注册使用,2020年9月27日转让给稻花香公司。
2019年7月8日,中储粮上海公司针对该商标纠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稻花香大米”是原产于五常市的优质大米及由此大米碾成的大米的总称。全国相关公众都把“稻花香”作为某一类大米的通用名,而不是某一特定主体专用的、用来标记商品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五常当地种植者视“稻花香”为优质。福州米厂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道“稻香”大米已在东北地区种植成功,其仍申请注册并发生商标纠纷,明显具有恶意,故“稻香”不应由被申请人垄断。
2019年7月8日,中储粮上海公司针对该商标纠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稻花香大米”是原产于五常市的优质大米及由此大米碾成的大米的总称。全国相关公众都把“稻花香”作为某一类大米的通用名,而不是某一特定主体专用的、用来标记商品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五常当地种植者视“稻花香”为优质。福州米厂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道“稻香”大米已在东北地区种植成功,其仍申请注册并发生商标纠纷,明显具有恶意,故“稻香”不应由被申请人垄断。
为证明上述主张,中储粮上海公司提交了经公证的关于“稻花香”大米的网上报道、“稻花香”大米在电商平台的销售及评价页面、五常市政府机关及大米民间组织关于使用“稻花香”作为大米通用名称的说明、全国性行业组织关于“稻花香”大米品种的说明。
为证明上述主张,中储粮上海公司提交了经公证的关于“稻花香”大米的网上报道、“稻花香”大米在电商平台的销售及评价页面、五常市政府机关及大米民间组织关于使用“稻花香”作为大米通用名称的说明、全国性行业组织关于“稻花香”大米品种的说明。
福州米厂辩称,商标申请日之前未将“稻花香”作为大米的通用名称,“稻花香2号”是大米品种“吴优4号”的原代号,与争议商标不完全相同。稻米和大米也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稻米品种的名称也不同于稻米的通用名。
福州米厂辩称,商标申请日之前未将“稻花香”作为大米的通用名称,“稻花香2号”是大米品种“吴优4号”的原代号,与争议商标不完全相同。稻米和大米也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稻米品种的名称也不同于稻米的通用名。
2020年6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中储粮上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稻花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已被认定为合法的通用名称。同时,根据全国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储粮上海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于黑龙江省五常市。虽然其他证据显示“稻花香”是我国一种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米制品的通用名,但中储粮上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稻花香”是通用名。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2020年6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中储粮上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稻花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已被认定为合法的通用名称。同时,根据全国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储粮上海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于黑龙江省五常市。虽然其他证据显示“稻花香”是我国一种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米制品的通用名,但中储粮上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稻花香”是通用名。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中储粮上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稻花香”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前已构成大米的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州米厂明知“稻花香”为米制品的通用名称,申请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中储粮上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稻花香”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前已构成大米的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州米厂明知“稻花香”为米制品的通用名称,申请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判断标准怎么把握?
判断标准怎么把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储粮上海公司提交的所有备案证据均形成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后,无法直接证明“稻花香”名称的出现及其通用地位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之日前已作为商品名称在大米上广泛使用,形成稳定的社会认知,构成通用名称。福州米厂在申请商标诉讼时并无恶意,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应予保护。综上,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储粮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储粮上海公司提交的所有备案证据均形成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后,无法直接证明“稻花香”名称的出现及其通用地位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之日前已作为商品名称在大米上广泛使用,形成稳定的社会认知,构成通用名称。福州米厂在申请商标诉讼时并无恶意,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应予保护。综上,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储粮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储粮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储粮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