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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发表日期:2022-11-02 10:5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9期

03010,经2018年5月16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李部长

2018年5月22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表处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处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四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

第五条民航局受理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注销的申请或者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未经登记批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第七条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八条代表处的批准应遵循对等原则。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施加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可以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代表机构的设立、延续、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相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取得指定资格,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空运输业务(以下简称指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2)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资格和数量应当符合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协议的有关规定。代表处应当任命一名首席代表。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用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境外取得外国长期居留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未取得指定经营两国间航空运输业务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非指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

(二)非指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包括:企业简要情况、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东道国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的副本;

3.代表机构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4.东道国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书和空运经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由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民航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民航局决定批准设立代表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表处批准证书(附件2);不予批准设立代表处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指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非指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代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自民航局签发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代表处申请延期批准证书,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45天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原延期申请书;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

3.代表处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处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被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暂停或终止航线经营后需要保留代表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充分说明保留代表处的理由;

2.代表处的批准证书原件;

3.代表处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非指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原延期申请书;

2.东道国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的副本;

3.原文

第十七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变更其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机构地址,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

3.代表处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处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或代表任命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由考生填写并本人确认签字;

4.候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代表处的批准证书原件;

6.代表处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代表处办公地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代表处变更同城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2.新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3.代表处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处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民航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