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范围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一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需核准内资企业名称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例如:国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和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的五大类。例如:国美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中文字头核准。例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例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内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1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至200人)。
二、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企业名称条件。
1.不设行政区划的外资或合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如;国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或行业表述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五大类。
例如;国美股份有限公司
3.无行政区划、中带企业名称要求(中国):
(1)不设行政区划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国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
(2)中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外企名称与待核准名称一致):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企业;使用外资企业名称,如国美(中国)建设有限公司。
(三)没有行政区划和行业特点的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五大类。
例如,国美(中国)有限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出资人签字盖章;含授权委托书);请将文件模板发送至电子邮件以备索取;
(2)出资人(股东)资质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译本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报送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请将文件模板发送至电子邮件以备索取;
(2)委派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3)出资人(股东)资质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国外(地区)
)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另含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3.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六、申请企业名称结构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
1.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3.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