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进行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和中标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扩展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价格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标、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重新评审或者重新设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披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信息的;
(
十一)采购文件未妥善保管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百度百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