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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后起诉状

发表日期:2022-11-02 12:47:20

民事申诉

民事申诉

原告张三,男,汉族,1919年1月13日出生,住南京路10号。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手机号18。

原告张三,男,汉族,1919年1月13日出生,住南京路10号。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手机号18。

被告河南伊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东北甲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联系电话0371-668。

被告河南伊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东北甲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联系电话0371-668。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十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路一号院综合楼内,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91。电话:0371-66。

被告河南省第十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路一号院综合楼内,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91。电话:0371-66。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街8号院兴华小区1号楼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联系电话1352。

被告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街8号院兴华小区1号楼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联系电话1352。

法定代表人:邹,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邹,该公司总经理。

快乐被告,男,汉族,1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县镇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手机号码136。

快乐被告,男,汉族,1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县镇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手机号码136。

要求

要求

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

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本案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自2008年起,原告与被告一起加入被告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17年7月31日,原告在邢星广场项目2号楼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从29楼坠落至26楼底层。同日,原告由救护车护送至郑达第一附属医院郑东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多发性损伤、多发性小肠破裂、右额叶脑出血、右颞叶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颌面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伴右视神经损伤、腰椎多处横突骨折、右髂翼骨折、右肺挫裂伤等。她接受了肠切开术和肠造口术。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用由宋文中垫付,生活费自理。

自2008年起,原告与被告一起加入被告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17年7月31日,原告在邢星广场项目2号楼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从29楼坠落至26楼底层。同日,原告由救护车护送至郑达第一附属医院郑东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多发性损伤,多发性小肠破裂,右额叶脑出血,多发性脊髓损伤

此外,涉案施工单位为被告河南伊一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河南益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益尔公司分包的劳务公司。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决如其所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决如其所愿。

我在此传达

我在此传达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外貌人物:

外貌人物:

2019年3月3日

2019年3月3日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1.证据名称

1.证据名称

1.邢星广场项目照片

1.邢星广场项目照片

2、农民工管理信息公示照片

2、农民工管理信息公示照片

3.郑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告示牌照片

3.郑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告示牌照片

4.企业信用信息的打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的打印件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河南伊一置业有限公司是邢星广场项目的施工单位,河南一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单位,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河南伊一置业有限公司是邢星广场项目的施工单位,河南一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单位,郑州伊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

(2)河南一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由河南一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2)河南一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由河南一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3)每个被告都是合格的。

(3)每个被告都是合格的。

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

5.《证明》分别由陈德兴和颜川签发

5.《证明》分别由陈德兴和颜川签发

6.郑州市中心急救中心调度表

6.郑州市中心急救中心调度表

目的证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在邢星广场施工过程中受伤。被打120次后,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莆田医院)接诊急救,后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

目的证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在邢星广场施工过程中受伤。被打120次后,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莆田医院)接诊急救,后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

原告在郑州市从事建筑工作多年,主要以城镇收入为主,所有费用均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在郑州市从事建筑工作多年,主要以城镇收入为主,所有费用均按城镇标准计算。

3.证据名称

3.证据名称

7.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

7.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

8.住院证明

8.住院证明

9.住院病历

9.住院病历

10.出院证明

10.出院证明

1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账单

1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账单

目的证明原告受伤后以120元送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目的证明原告受伤后以120元送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

12.郑州第七人民医院的两张收费单。

12.郑州第七人民医院的两张收费单。

目的证明原告受伤后拨打120急救,急救费用由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莆田医院)支付人民币。

目的证明原告受伤后拨打了1

证明目的:(1)根据河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伤情分为9级、9级、10级;营养期4个月,哺乳期3个月,缓建期6个月。

证明目的:(1)根据河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伤情分为9级、9级、10级;营养期4个月,哺乳期3个月,缓建期6个月。

(2)原告已交纳鉴定费1300元。

(2)原告已交纳鉴定费1300元。

提交人:

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