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霍洛旗安和煤业有限公司100项国有产权及10,000元债权
转让价格:38412万元。
目标企业的基本信息:
目标企业名称:伊金霍洛旗安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套海镇纳林塔村工业用地000807号
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秦。
成立时间:2020年2月28日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销售;煤矿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租赁和维修;采矿材料的生产、销售和租赁;煤矿电气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和租赁;矿山污水处理和工业供水(不含生活用水);物业管理服务;辅助物流服务。
员工人数:0
内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债权金额(万元):
评估价格:万元
目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评估:
评估人员:北京田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审批(备案)机构: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备案)日期:2020年4月30日
评估基准日:2020年2月29日。
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值:万元
事务所:北京大成事务所
其他披露事项:
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是否转移:是
目标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参与)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转让:否。
重大事件和其他披露:1。本项目挂牌价为38,412万元,其中目标企业100项国有产权挂牌价为22,515万元,转让方及关联企业持有的目标企业1万元债权挂牌价为15,897万元。2.目标企业为转让方以下属公司安源煤矿作为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其中转让方用于出资的资产和负债未完全变更为目标企业。3.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标企业前身)安源煤矿与内蒙古复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合作协议。截至评估基准日,该项目尚未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灾害治理权益为或有事项。4.其他重要事项详见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316014号《伊金霍洛旗安和煤炭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天兴平报字[2020]第0160号《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伊金霍洛旗安和煤炭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街日兴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张传昌。
注册资本(万元):1080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权(股份)比例:100
拟转让的产权(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由省(市、自治区)级SASAC监管。
监管机构所在地:山东省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公司名称: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金霍洛旗安和煤业有限公司100笔国有产权及10,000元债权转让的函。
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必须承诺,产权转让后目标企业继续承担原债权、债务和或有负债。
2.意向受让方承诺,目标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产生的利润由转让方按股权比例享有,亏损由目标企业承担。
3.意向受让方承诺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安源煤矿的矿业权(含产能指标)、灾害治理权(如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的审批,以及转让方分支机构变更为目标企业的手续。与上述资产相关或产生的税费及或有负债,如矿业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由目标企业承担。受让方不得因上述矿业权及其他相关财产权利未被批准、失效或未及时转让给目标企业而要求注销《产权交易合同》。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自行办理目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担未自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目标企业取得安源煤矿采矿权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受让方不得开采安源煤矿资源,受让方和目标企业自行承担目标企业和安源煤矿的全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6.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方对目标企业出资的资产和债权在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移交。受让方不得因转让方对目标企业出资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权利未及时转让、变更或交付给目标企业而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补足出资,也不得以此为由注销《产权交易合同》。除向目标企业转让和交付上述投入资产外,转让方不得拒绝或延迟转让。
7.意向受让方承诺,安源煤矿采空区综合灾害治理项目或有权益随安源煤矿采矿权一并转让,受让方是否及何时实现上述或有收益不影响交易价格。
8.意向受让方承诺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和债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9.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项目的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充分了解交易对象。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所有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有披露内容,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的公告内容及交易对象的现状和缺陷,自愿并充分履行交易程序,独立承担受让方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转让方造成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质: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限合伙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其自有或关联企业具有煤炭开采和生产经验。
2.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该项目不被联合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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