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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牛仔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02 13:44:16

中新网4月12日电这两天,视觉中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本网接到举报,蓝色牛仔(北京)有限公司和视觉中国一样,也靠照片官司发了“财”。作为一个得到蓝色牛仔授权的当事人,因为一张照片,当事人失去了正常的业务,他感到很难受。

2018年6月,经人介绍,他们公司代理的青岛新惠康医院院长突然收到蓝色牛仔(北京)有限公司的传票,称其使用了他们一家的版权照片,要求赔偿1万元。院长接到传票时,顿时惊呆了。什么样的照片才值一万元?

经过查阅,原来是2017年2月《盐水竟然赛过百种药 有如此奇效》的一篇科普文章,用的是一张照片。但当时编辑在网上查了一下,并没有注意到版权问题。感觉就是一张照片而已。就算有人找到,我最多给它500元报酬。没想到,一张一万元的诉讼照片被贴在了企名网上。

后来经过和对方协商,我们最低赔了4000元。说实话,就算按照一张照片的原值,也不过几百块钱。况且是用于公益,不是商业目的。他比卖版权贵多了,这张照片如果他们一次次打官司,可能会赢100,200,000甚至更多。按理说他们应该转让这张照片的版权,但是他们没有,版权还在他们手里。

据笔者调查,这家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50万元,是一家有美国背景的图片公司。法人牟磊和执行董事都像外国人的名字。仅法院公告就有1808起,而法律诉讼有2999起,还不包括像我们这样一起和解并遭受损失的公司。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为什么能发大财。和视觉中国的诉讼一样。

下面附上一个刊登在天眼楚上的诉讼,更详细的原因你会知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

(2018)民初京0491第857号

原告:蓝色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BENDEROATEY,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河南,北京盈科办事处。

被告:联合越野(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滕炳业,副总经理。

原告蓝色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牛仔公司)与被告联合越野(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越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由我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郭胜法官为独任法官,审判公开进行。原告诉讼代理人杨鹤南、被告越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炳业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蓝色牛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停止了侵权行为;2.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赔偿金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照片拍摄和销售的公司,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编号:bji0045_0023,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并出具了作品登记证明。被告是域名为的网站注册主体,现原告认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涉案图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联合越野公司答辩称,涉案图片是从https://www.zhucesz.com/复制的。我司与https://www.zhucesz.com/之间存在转载协议,且转载发生在蓝色牛仔公司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之前,不侵犯蓝色牛仔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蓝色牛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我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的结论是:

2003年1月27日,蓝色牛仔公司在北京市版权局对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20033张图片进行了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涉案图片注册号为京左登字-2016-G-00016850。证书记载作者为LANEOATEY,版权为蓝色牛仔公司。证书附表列出了涉案图片对应的作品编号。蓝色牛仔公司还提交了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涉案图片样本,并提交了涉案图片登记证书附表的内容页,该页显示了图片编号、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作品所有者、首次出版日期等信息。

蓝色牛仔公司提交的山东淄博鲁中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淄博鲁中郑敏字第18584号公证书显示,认可PERLINK“网站的注册经营主体,认可涉案网站2”的注册经营主体,涉案图片与上述网站使用的图片一致。

蓝色牛仔公司主张其本案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包括手续费、公证费等,但未提交相应的票据证据。

联合越野公司提交了与艾利的合作协议。com,意在证明涉案网站合法授权使用涉案图片,不构成侵权。对于上述协议,蓝色牛仔公司表示,其并未授权https://www.zhucesz.com/使用涉案图片,因此不认可举证目的。

此外,被告提交的庭审笔录、登记证附表、登记底稿样本、公证书、合作协议、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均有记载。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著作权登记证、手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由涉及著作权的当事人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登记图片的样本。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包括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权,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涉案图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联合越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业务网页上使用蓝色牛仔公司的著作权相关图片,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本案图片,侵犯了蓝色牛仔公司对本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品的著作权是在创作时产生的,蓝色牛仔公司明确没有授权https://www.zhucesz.com/使用涉案图片。联合越野公司主张的与https://www.zhucesz.com/的转载协议的存在,并不能阻止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于停止侵权的请求,因涉案图片已被删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蓝色牛仔公司遭受的损失和联合越野公司非法获利。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为人物摆拍的照片,创作难度不大,市场价值有限,未造成涉案图片的广泛传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00元。原告还称花了5000元的费用和公证费,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考虑到本案确实参与诉讼并提交了公证书,且考虑到本案为批量案件,每个案件所需工作量和难度较低,故酌情确定本案合理费用和公证费共计1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联合跨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郭胜法官

2018年12月28日

书记员姚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