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或者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4.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拼音字母(外文名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6.企业名称不得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
7.企业名称不得与被撤销的企业名称相同;
8.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前的原有名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