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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名称笔误如何处理

发表日期:2022-11-02 14:32:08

被告错误姓名的案例参考

浙江欧硕事务所焉耆王铭室

一、驳回起诉案件:

1起案件

与王桂英栖霞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听证会

山东栖霞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6)鲁民初0686号第1692号裁判日期:

裁判观点:经审查,原告于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栖霞公路管理局名称书写错误,其正确名称为“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请求更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姓名写错为由请求更正的请求没有根据,其向本院申请不予准许。原告的被告栖霞公路管理局不是适格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主体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桂英的诉讼请求。

2起案件

洛阳丁健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洛阳高登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听证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6)豫0305民初第2146号裁判日期:

意见: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名称为“洛阳高登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但被告实际名称应为“洛阳高登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后,被告未按开庭传票指定的日期出庭。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起诉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原告起诉时写错了被告的名字,被告没有出庭。因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丁健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3起案件

夏兆生与安徽昆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昆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听证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770号,万0111裁判日期:

意见:2010年10月31日,原告夏兆生因被告安徽昆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昆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第三人朱静波姓名书写错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姓名书写错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4起案件

张、王福娥、左廷芬、与南平市建阳区江口镇水子坝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听证会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5)谭敏子楚第3078号判决日期:

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被告姓名的申请书书写错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王福娥、左廷芬、撤回起诉。

5起案件

刘波与潍坊任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院听证会

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3)陶敏楚儿字第35号判决日期:

意见:原告刘波诉被告潍坊任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波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书所列被告人姓名写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湖南)类似案件:(201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淮河民一子楚307号。

6起案件

济宁通亚包装有限公司、郑金山将作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听证会

滕州人民

意见:2013年10月9日,原告通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通亚公司因通亚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将被告姓名写错,撤回诉讼。同年12月26日,原告通亚公司再次起诉时,因其未按时到庭,本院自动撤诉。2月24日,原告通亚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

案例7

邵碧荣与北京汇力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听证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5)冯敏子楚第03244号判决日期:

意见:邵碧荣还称之前起诉过惠利万家公司,交了诉讼费50元,后因被告名字写错撤诉。现在他要求惠利万家公司承担这次和之前诉讼的诉讼费。对此,会理万家公司不同意赔付。

二、改变话题的情况:

1起案件

文海红、赵玉龙等。与叶县农村公路管理处、与叶县龙泉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听证会

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6)豫04民终字第1998号判决日期:

意见:叶县农村公路管理处是叶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机构。虽然文海红、赵在申请书中写错了被告的名称,但文海红、赵申请增加的被告是叶县农村公路管理处,具有唯一性,不会引起歧义。另外,文海红、赵的追加被告申请符合01030。

2起案件

张家港市龙城织带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辛鸣服装辅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听证会

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5)张民初字第02514号判决日期:

意见:关于龙城公司在起诉状中将被告姓名写错的问题,由于被告已经应诉,且在庭审中已经改正了错误的写法,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3起案件

北京联众永盛科技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问天事务所关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听证会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5)第12315号(商)终字第3号判决日期:

意见:关于联众永盛公司对闻天律师事务所起诉状中被告姓名书写错误的答复,一审法院认为,闻天律师事务所在庭审中已表明被告姓名书写错误是由于笔误,现已更正,并通过闻天律师事务所在起诉时提交的联众永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结合全案情况, 闻天律师事务所起诉的被告确为联众永盛公司,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答辩;

案号:(2015)朝民(商)第29180号判决日期:

4起案件

曹广福与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二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听证会

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5)潘岷终字第792号判决日期:

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原告诉讼所列被告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居委会2组(原仁和村6社),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罗。经查明,被告名实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2组,原告诉讼中所列被告名书写有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具体足以将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的信息的,可以认定为确定的被告。”根据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原是仁和村第六社,法定代表人是罗,是该社的负责人的资料,足以将被告与他人区分开来,可以认定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4)周鼎尚林子楚第232号判决日期:

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正确履行。被告姓名中的“黄”在综合合同中写成“黄”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被告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被告姓名书写错误属于笔误,该行为不影响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因此,被告就本节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