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2号关于进口立陶宛青贮饲料植物检疫要求
2019年第52号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特此颁布《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允许进口符合上述要求的立陶宛青贮饲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立陶宛青贮饲料植物检疫要求。文件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进口立陶宛青贮饲料植物的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入境的货物名称
出口中国的牧草是指在立陶宛种植、青贮、分拣和包装的人工培育的牧草。包括多花黑麦草、多年生黑麦草、草地羊茅、紫羊茅、草地偃麦草、草地早熟禾、红三叶草、白三叶草、黑麦草和紫花苜蓿。
三。加工厂的批准
青贮饲料必须来自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和食品兽医局(以下简称Cube)认可的加工厂。工厂由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验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四。检疫害虫
向中国出口的青贮饲料不得携带下列中国关注的检疫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
1.南方芥菜花叶病毒
2.李子痘病毒
3.甜菜夜蛾
4.鳞翅目一种——短柄绒蚧。
5.苏尔叶象
6.玉米蚜,一种玉米假蚜虫
7.肩结节
8.淡黄色结节,如鳞叶谷
9.马铃薯腐烂茎线虫
10.茎线虫,一种球根线虫
1.白车轴草孢囊线虫
12.百里香菟丝子
13.一种小麦基腐病菌
14.黄萎病菌
15.口蹄疫
16.蓝舌病
17.水泡性口炎
18.马传染性贫血
19.马脑炎
20.马流产沙门氏菌病
1.西尼罗河热
五、安全卫生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青贮饲料不得携带中国关注的动物疫病,不得含有危害人畜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和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不及物动词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1)加工、储存和运输。
1.青贮饲料种植场应当实施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避免和控制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青贮饲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植物防疫制度,保持加工区域和设备清洁,在压缩捆扎前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杂质、去污,不得使用金属材料进行捆扎,确保青贮饲料符合以下要求:
(一)没有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无螨类、软体动物等活体害虫;
(3)无根、成熟种子等植物残体;
(4)无土壤、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塑料薄膜、石块、金属等异物;
(5)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https://www.zhucesz.com/应确保在装运前,经批准的加工厂将青贮饲料储存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储存设施中:
(1)有相对独立的空间;
(2)地面光洁,易于清洁,并配有清洗消毒的排水设施;
(三)有防止仓储害虫发生和危害的害虫防治措施;
(四)有防鸟措施,防止鸟类羽毛、尸体和排泄物污染;
(5)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害。
3.中国草料必须用清洁卫生的容器运输,必要时应对容器进行清洗和彻底消毒。
(2)出发前的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青贮饲料出境前,Cubic应根据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青贮饲料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或熏蒸除害处理合格的青贮饲料,允许向中国出口。对于每批出口到中国的青贮饲料,Cubic应根据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青贮饲料的名称、重量、原产地(精确到省)、加工厂名称和注册号、目的地、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集装箱号。对于离港前的熏蒸处理,Cube还应在证书的“处理”栏中注明熏蒸剂名称、熏蒸剂浓度、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熏蒸压力等信息。
https://www.zhucesz.com/公司出具的证书所附声明应指出:“该考虑符合SFVS-农业部-GACC关于对中国出口的梨花干草的兽医和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要求)。
(3)识别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包括封闭式运输)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标明加工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号以及“立陶宛青贮饲料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中文字样。每件货物的最小包装应提供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标签》 (GB10648)要求的中文标签。
七。入境检验检疫
检疫审批。
中国青贮饲料进口商应在签署贸易合同前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证书的验证。
1.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检查是否来自注册的加工厂;
3.检查进口青贮饲料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商品检验。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对进口青贮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3)不合格品的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无标识或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注册的加工厂,被退回或销毁;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发现未经中方认可的土壤或转基因成分,退回或销毁;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家禽羽毛、饲草根、谷物等检疫性植物残留和金属物质,或不符合我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予以退运、销毁或检疫。
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中方将通报立方,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和产区产品进口,甚至暂停整个项目进口等措施。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