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大于有限合伙人。(2)在与本企业的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和这个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该企业进行交易。(3)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4)财产份额质押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质押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5)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只需按规定“通知”即可。(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