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命名时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文字有: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和国家组织的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称谓;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在给公司命名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
1.只有国家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只有拥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能在名称中使用“总”字;
3.只有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
4.以“开发”、“实业”、“发展”等字样作为商号的,应当有三家以上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规定如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前需要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未经行政机关许可不得设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牌照制度管制下想进入行业的公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3.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控制的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比如大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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