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不加省、地区名称的条件。
公司名称不受省、地区名称条件限制。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需要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向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具体规范,如禁止和限制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制定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无地区、无行业的企业名称数据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况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的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一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括号可以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十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汉字、单词或者其组合。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行业或商业特色术语等。具有地名和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含义,公众能够明确识别的。那些认为自己与地名、经营范围没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店名或店名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应当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相一致。为体现企业的经营特点,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可作为行业限定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