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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公司名称可以做账

发表日期:2022-11-03 10:17:00

钱已经交了,但是对方不给发票。会计应该怎么做账?

按理说,作为一个非常专业的会计,这些应该根本不是问题;然而现实很残酷。事实表明,很多会计朋友对此并不确定。

发票不见了怎么办?

就会计处理而言,企业有经济业务和经济行为,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界定和确认收入、费用等的会计准则。不设置必须取得发票的条件。那就是:

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理由。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应确认所有真实、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作为会计,以上是比较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但如果企业用其他发票代替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甚至购买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这就是非正常支出。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还有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时。由于支出的“节约”,或者供应商和老板之间的“面子”问题,经常会发生拿不到发票的情况。

例如:

华华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A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厂房出租给华华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付清,无发票。花卉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8月

借:预付12万。

贷款:银行12万。

借:管理费一万。

信用:预付1万元。

2018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一万。

信用:预付1万元。

所以,花花公司并没有因为没有拿到发票而拒绝账务处理。会计还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把当月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很简单?但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被税收的“票控税”吓住了,税收问题让所有会计朋友开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他们的生命!

漏开发票的账务处理完毕,实际上是基于取得发票的一贯处理方式。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怀疑人生”!

发票的本质

1.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前不能开发票。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期限。如果企业在此日期之前无法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则需要对相应支出进行增税,即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调表不调账。

2.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仍可在取得并认证的当期抵扣;

(2)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没有进项抵扣,说明没有发生新的经济业务,所以在会计上不做处理。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的费用。

发票的本质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会计处理总是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由于税法的存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一系列的差异,让人“怀疑人生”。对二者差异的完美掌控,也是一个好会计专业能力的体现。会计准则和依法纳税是我们所有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变的准则。

假发票只是“假”和“不真实”的发票?

虚开发票通过开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发票,自然被称为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假开的定义比想象的要大很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并一次性开具全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本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那么如何理解这三种情况呢?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有哪些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地方?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开具发票没有真实交易,是假的;卖苹果,开橘子发票,这是假的;卖了三个苹果,开了两个苹果的发票,是假的;卖苹果5元一斤,发票7元一斤,是假的;东西卖给A,发票却开给B,是假的;甲卖东西给乙,但是发票是丙给乙开的,是假的等等。

综上所述,发票上的卖方、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操作一致。如有不符,则为假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假发票,还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假发票。比如,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避税,要求其朋友是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这里,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虚开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代自己开具发票也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条还将中间人列入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性的,即作为一种赚钱方式,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充当“经纪人”,赚取中介费。这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抱着帮朋友的想法成为推荐人,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

但是,不管你懂不懂法律,不管你收不收介绍费,一旦这种行为发生,你要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所以不要介绍别人开假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害己。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这里我们从税法和刑法的角度简单介绍一下。

关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报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看了这篇文章后觉得,哎呀,我做假发票获利50万,最高罚50万。我不是还赚了吗?哮天只能说他太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其他凭证,包括假发票、非法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

同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情形的,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