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项目,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公司应当加盖公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应随原件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到相关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
3.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6.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7.工商局在核发工商执照的同时,还会出具名称变更证明(A4纸,加盖工商局印章)。
扩展信息:
103010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但是,公司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103010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公司变更=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