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应为企业出纳的姓名,可以复核为会计、财务人员或会计主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应按要求填写。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写同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你的名字,复核人会填另一个名字,也就是公司会计的名字。三个人两个不同的名字就够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扩展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的货物)和应税服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物品;
(三)向境外销售申报出口的货物和销售应税服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提供非应税服务(增值税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百度百科-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