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合同、履行、开票、结算等方面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是总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收款和开票,分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有的公司和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具体履行合同,开发票,收款;有的分公司采购,签合同,收发票,总公司出钱。
公司合同、发票、付款、业务不一致有哪些涉税风险?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分析。
情况
A公司是一家在北京注册的软件公司。它计划在广州设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只安排几个销售人员负责产品销售。财务人员有以下疑问:
1.分公司的销售合同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并由总公司开票收款吗?分公司长期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有没有税务风险?
2.分公司的采购合同是否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签订,由总公司取得发票和款项,然后通过内部资产分配给分公司?
分析
1.分公司可以对外签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足的,由法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分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够的话,由总公司承担。
2.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103010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全部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作为发票开具人、收款人和合同签订人。总公司签字开票与真实交易不一致,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与此同时,该分公司有被视为少报收入的风险,将不得不支付增值税和滞纳金。
3.采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为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于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时,作为付款人、付款人和合同签订人。总公司签字付款与真实交易不符,是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在进项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和抵扣的风险。
钟磊盛鑫税务咨询刘昌平分析:
1.原则
发票的构成要件包括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交易主体是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即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进行相应支付的双方。结算依赖于交易的存在,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在本质上应当一致。
分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分公司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应当是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相反,分公司属于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一方,也应该是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只有两者一致,才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所以分公司和支公司的合同、发票、收付、业务四流要一致,不能任意混淆科目。
2.解决方法
总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款的,具体表现为分公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总公司将业务分包给分公司;分公司之间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签约、结算和开具发票。
分公司采购、签订合同、取得发票,总公司付款的,总公司、分公司、供应商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明确总公司代分公司付款。
3.例外
(1)建筑企业
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不一致。
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业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雇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雇主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案例中,建造合同由总公司签订,但实际履行、开票、收款均为分公司,分公司应签订的合同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实现。
(2)代征代缴增值税。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支机构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不一致。
情况1:金融机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20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合并纳税的金融机构,跨省、自治区辖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均可使用。
情况二:部分地区和省份汇总支付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而在同一省(区、市)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才智
吉林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吉财税〔2020〕19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总支机构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分支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使用总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深圳:《财政部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号3号公告)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总机构负责已核定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和认证管理。自汇总纳税申报生效之日起,各汇总单位应注销余额发票,并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或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单位之间调拨的货物不得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