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吗?
案例简介
案例1:
7月21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了一起保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江苏的石某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是女友钟。不幸的是,石某在几个月后的9月意外身亡。其死亡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但保险公司拒绝对钟某进行理赔,理由是虽然被保险人石某指定钟某为受益人,保单上注明受益人关系为配偶,但钟某与何某并未领取结婚证,不存在合法的配偶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事实身份关系自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期间未发生变化,且石某指定受益人为钟的行为相当明确,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案例二: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笔者又了解到一个典型案例。郑和田原是夫妻。1999年10月,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为田,无指定受益人。他们于1996年离婚。2011年11月,被保险人田某将保险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郑某,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其配偶。6月,田因病去世,郑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受益人身份、姓名不符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无效。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不是受益人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郑的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法律分析
1.两个案例的异同
相似性:案例1和案例2的案例非常相似。两种情况下,寿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与受益人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区别:第一种情况,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石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配偶关系,石某也是被保险人。第二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保险,但没有指定受益人。婚姻解除后,被保险人田将被保险人郑变更为受益人,直至被保险人死亡。
2.受益人的资格
103010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
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在民法上称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法律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具体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唯一主体,在保险合同中具有特殊的地位。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在索赔时有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外,受益人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一般来说,受益人必须是有权要求保险金的人。他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他没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由于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固定权利,不具有继承性,因此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一种情况,如果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有效,保险金应支付给钟女士,石先生的儿子无权分享保险金。
3.受益人的指定
103010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投保人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03010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受益人。”03010第四十一条规定3360“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具批单。被保险人必须同意变更受益人。”
结合本文的两个案例,我们发现有以下特点:第一,两个合同都是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受益人的存在是必要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被保险人对指定受益人享有绝对权利。除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被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其同意。因此,案例1和案例2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是毫无疑问的。第三,受益人是谁没有法律限制。保险法中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是什么样的关系。不管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是不是亲属关系,哪怕是普通朋友关系,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因此,案例1和案例2中受益人的指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指定是明确的,没有使用模糊的语言。在这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都直接写了受益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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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法院该怎么办?
两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至于受益人是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什么关系,没有法律地位的限制。任何人,只要你愿意,都可以被指定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因此,在法律层面,可以指定任何受益人。
第一种情况,石某在指定受益人时,写的是其女友钟某的名字和配偶关系,因此存在受益人身份与姓名不符的问题。钟某其实并不是石某的配偶。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认定为不特定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石某与受益人钟某为男女朋友关系,未领取结婚证,不属于配偶关系。直到石某发生保险事故,他们的非配偶身份关系也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身份和姓名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所以不能适用这个法律。那么石某指定受益人钟的行为是否有效?我们认为要看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以及当时指定郑为受益人是否是石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石某的意图还是比较明确的,因为他怕自己有好有坏,可以留下一笔钱保护女友钟的性命。石某在指定受益人时,并没有在意配偶的身份。他在乎这个名字。石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是知道了他和钟一直没有领结婚证的事实。他应该知道他指定受益人是钟某,而不是受益人的身份关系是不是配偶。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