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各合伙人出资情况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在其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价格确认书或者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
1.本准则适用于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2.经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人员签字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并申请变更登记。跨辖区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代表发生变更的,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继承人的委托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变更企业名称。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提交新合伙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的出资确认函。
9.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12.需要的其他文件
(4)合伙人不再具有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法》 。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
1.本准则适用于按照《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设立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法》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的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营业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注意:
1.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包括指定代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法》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根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以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
1.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包括指定代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法》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
1.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包括指定代表)。
合伙企业备案报送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