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模板
制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模板的基本知识:
1.仪器的意义和功能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的标志,不仅包含商誉权,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要求在公司设立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发送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2.文件制作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书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由单位盖章,并由设立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
(4)委托书应有委托人或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有委托单位的印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表《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表时参考,无需提供给登记机关。
1.本申请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名称延期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应只填写与本申请相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和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事项或者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均为投资人。其中,自然人出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出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核准的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资金)等。只是投资者项目发生了变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纸。按此表打印,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工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