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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1-03 11:51:30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执业管理办法》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应当全职执业,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执业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是否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不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有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执业管理办法》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应当全职执业,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执业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是否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不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有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案例索引

003010 [(2019)苏第5373号]

003010 [(2019)苏第5373号]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你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你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法官的意见

法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曹伟反对戴建军等人接受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永祥公司董事。法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第855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其中戴建军担任永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现行《曹威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应当全职执业,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曹威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并没有对是否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行的《执业管理办法》、《执业管理办法》也不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因此,法院驳回了曹伟基于南京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起诉状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主张。

一、曹伟反对戴建军等人接受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永祥公司董事。法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第855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其中戴建军担任永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现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应当全职执业,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对江苏致邦事务所兼职戴建军投诉的回复》并没有对是否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行的《执业管理办法》、《执业管理办法》也不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因此,法院驳回了曹伟基于南京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起诉状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主张。

二。曹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推翻《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对江苏致邦事务所兼职戴建军投诉的回复》于2006年6月9日的效力。王华轩于2007年2月成为可以代表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签字的董事,有权加盖公司印章。王华轩在2010年4月申请的公司名称和印章变更,也已经在泰国大城府的公司注册处注册备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华轩私刻印章。本案6月9日争议的《董事委派书》1《董事免职书》,不仅有德尔皮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董事王华轩的签名,还盖有该公司的注册印章。因此,在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行为未被泰国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该两份文件为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所为,对其子公司永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行为是否符合泰国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2007年16日,永祥公司董事会由永祥公司股东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派的4名董事和蔡明宇委派的1名董事共同召集。决定免去曹伟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选举戴建军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决策程序也符合永祥公司2007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戴建军有权代表永祥公司提起本次诉讼,决定支持永祥公司要求曹伟返还的诉讼

二。曹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推翻《董事委派书》 《董事免职书》于2006年6月9日的效力。王华轩于2007年2月成为可以代表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签字的董事,有权加盖公司印章。王华轩在2010年4月申请的公司名称和印章变更,也已经在泰国大城府的公司注册处注册备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华轩私刻印章。本案6月9日争议的《董事委派书》1《董事免职书》,不仅有德尔皮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董事王华轩的签名,还盖有该公司的注册印章。因此,在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行为未被泰国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该两份文件为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所为,对其子公司永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行为是否符合泰国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2007年16日,永祥公司董事会由永祥公司股东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派的4名董事和蔡明宇委派的1名董事共同召集。决定免去曹伟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选举戴建军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决策程序也符合永祥公司2007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戴建军有权代表永祥公司提起本次诉讼,决定支持永祥公司要求曹伟返还的诉讼

3.关于曹伟对本案级别管辖的异议,曹伟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该异议,应视为其已主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提交原审法院管辖。而且一审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并不是《董事委派书》第20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因此,曹伟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曹伟对本案级别管辖的异议,曹伟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该异议,应视为其已主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提交原审法院管辖。此外,一审法院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