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规模推进之际,华为的“鸿蒙系统”商标被驳回复审。
据了解,2019年5月20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系统”商标注册申请。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理由是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家公司注册了与“鸿蒙系统”相关的商标信息。北京海岸鸿蒙系统标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申请了“鸿蒙系统CM及地图”商标,河北鸿蒙系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两者均合法持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这两个“鸿蒙系统”同时存在是因为,对于不同的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我们的法律允许同一商标共存。比如中华香烟和中华牙膏可以共存不冲突。
这两家公司比华为早注册八九年,不存在抢注的情况。
但华为并不认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做法。
2020年8月,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驳回申请决定书》,通过华为的商标申请。
2021年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据媒体报道,华为的鸿蒙系统操作系统最快将于6月正式推出,但“鸿蒙系统”商标尚未申请成功。华为会继续上诉还是直接购买其他企业的“鸿蒙系统”商标?华为会改名吗?华为还能使用“鸿蒙系统”商标吗?
“鸿蒙系统”商标被另一家公司合法使用。
北京海岸鸿蒙系统标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撤销“鸿蒙系统CRM及地图”商标的复审判决。判决书显示,复审商标在质检服务中维持,在其他复审服务中撤销。意思是鸿蒙系统CRM和Atlas的商标只会注册用于“质检服务”,华为的“鸿蒙系统”系统并不用于“质检服务”,所以不存在冲突。
但河北鸿蒙系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鸿蒙系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显示,被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即该公司的“鸿蒙系统”仍合法持有“鸿蒙系统”商标。
可怕的是,根据法院的资料,河北鸿蒙系统公司第10024420号注册商标“鸿蒙系统”核准使用的服务是: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咨询;将有形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设计(统称为审查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鸿蒙系统系统是一款全新的基于微内核的分布式操作系统,主要针对可穿戴设备、大屏、汽车等智能终端。鸿蒙系统OS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源操作系统,它将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电视、汽车和智能可穿戴设备集成在一个操作系统中。该系统专为下一代技术设计,兼容所有安卓应用和所有网络应用。
换句话说,华为的“鸿蒙系统”和河北鸿蒙系统的“鸿蒙系统”不仅同名,而且业务上也有冲突。
图为:河北鸿蒙系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撤销“鸿蒙系统”商标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没有利用“云计算”等高科技概念进行传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真实意图。
然而,被申请人已经许可北京鸿蒙系统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2017中国国际物联网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举行,北
华为为什么会败诉?
判决中,第一引用商标为北京海岸鸿蒙系统标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引用商标为河北鸿蒙系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华为上诉理由1:引用商标1-2在核准的服务中并未实际使用,与争议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引用商标1-2因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申请撤销,即将撤销,不应构成商标诉讼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引用商标I至II未在核准的服务中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范围。原告主张引用商标I至II目前处于商标撤销程序,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中止本案审理,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华为上诉理由二: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1-2在构成要素的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系统”,第一次引用商标为图文结合商标“CRM鸿蒙系统和地图”,中文部分为“鸿蒙系统”,两次引用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系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从而构成近似商标。
华为注册“鸿蒙系统”指定服务(类别42,类似组:4209;4216;4220)。引文1的注册人是北京海岸鸿蒙系统标准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类似群:4209-4212;4214。引用文件2的注册人是河北鸿蒙系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类似团体:4220。
华为的“鸿蒙系统”与其他两组近似商标相冲突,因此与引用商标I至II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华为上诉理由三:“鸿蒙系统OS系统意义重大,鸿蒙系统”是一个得到国家支持和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具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企名网度,与原告建立了密不可分、紧密而稳定的对应关系。即使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一对二共存,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使用后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与原告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并且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中获得了与引用商标一至二充分不同的显著特征,不会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和误解。故原告相关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华为还能继续用鸿蒙系统吗?
北京菲兰青事务所王振坤对《财经》科技表示,根据中国法律,商标注册后才能使用。华为可以照常使用它们,也有可能以商标为由提起诉讼。
王振坤表示,华为提供的鸿蒙系统操作系统是否与上述服务相同或相似存在争议。
如果法院判决华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42类,如果公司无意撤销“鸿蒙系统”商标,可以随时上诉,法院会阻止华为使用它们,就像中国好声音不得不改名一样。
鸿蒙系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会允许华为使用吗?财经。com就此问题致电该公司。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司并未回应。
王振坤认为,华为在这件事上很倒霉,因为这两次引用都在被撤销,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中没有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程序比撤销程序走得还快,以至于两次被驳回。
华为该怎么办?
王振坤认为,鸿蒙系统现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改名成本太大。
华为可以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在二审程序中能顺利去掉这两处引文,还是有希望的。如果第二次试验不成功,你可以继续审查它,你会
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告诉财经科技,大公司有成熟的商标注册规范,业务方给产品命名时会第一时间与法务部门沟通,法务部门会查询商标情况并做出调整。但商标局审查后发现,这一标识已被该公司长期使用,因此驳回了华为的申请。这次可能是华为内部出了问题,法务部也找到了类似的商标,但是对华为能走三个程序拿到商标太有信心了。(撤销程序是指商标三年未使用,将按法定程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