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区别标志。但是,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而企业名称则是将企业本身区分开来。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
一、原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企业全称商标的相关内容原审查标准涉及企业全称商标的实例。有四个地方需要整理:
一是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标准,规定商标含有与我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我国名称近似,但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的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的除外。
第二,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适用标准,商标含有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名称近似,但整个商标为企业名称并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除外。
第三,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时,规定商标含有或者含有与申请人名称有实质性区别的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的,就是本条款所指的情形。
四是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在涉及对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商标进行审查时,规定商标含有或者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相同,除非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上面可以看出,按照原来的审查标准,企业可以将其全称注册为商标。
二、包括企业全称在内的商标审查实务
在审查中,有企业全称的商标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商标只由企业全称组成,如;第二类是商标由企业全称和其他要素组成。例如,按照原审查标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含有企业全称的商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企业名称中含有商号的,对于在先权利的商标,该商号将被视为突出部分予以审查(一般只有与前面的文字相同时,才视为近似);第二,商标中的企业全称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然而,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在审查、评估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企业全称不应该注册为商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如果只有企业全称或者显著部分是企业全称,则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强调商标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符号在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的一方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认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同一提供者,但并未指明特定的提供者。企业名称是指一个特定的经营实体。一般来说,消费者是通过商标而不是企业名称来识别商品的,所以原则上企业名称并不显著。除非能证明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会将其作为一个指标。
其次,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存在商标许可、转让、注册人更名等后消费者误认商品的问题。
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而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而企业名称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因此与公司实体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de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名称,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不可分割;根据《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如果对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或者转让,会变相突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会存在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
由于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关于企业登记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审判结论。比如第11448305号商标驳回复审案。
上海联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第11448305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6类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对于金融服务,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之前注册的第4240144号“亚联”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驳回审查,变更了适用的法律条款,认为该商标整体缺乏应有的突出性,以第11,《商标法》条第1款第(3)项驳回该商标。上海厚联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同,只是部分汉字繁简,在指定服务项目中使用时,公众难以将其认定为商标,不能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
但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为,由文字组成的标志可以注册为企业名称,但不一定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要看其是否具有商标特征和显著性,是否便于消费者将指定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识别,不能单靠企业名称的显著性来代替商标的显著性。“联亚”是其商标名称,具有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一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有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对仅由企业全称构成的商标是否显著持有不同的观点。基于此,在本次审查标准的修订中,不再以此类商标为例。仅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标准中“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区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判定与申请人名称有实质性区别”,保留了涉及企业名称商标的注册实例。范例商标由企业全称和其他显著的识别部分组成。
三。关于企业全称商标注册的相关建议
商标和企业名称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具有不同的功能。企业名称核准后,享有排除他人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的权利,而注册商标享有在全国范围内独占使用的权利。实践中,大量存在将他人驰名商标、商号注册为企业名称、搭便车等现象。因此,许多企业通过将全名注册为商标来寻求更强的法律保护。
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然而,从审查、评价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仅由企业全称构成的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商标缺乏商标的显著性似乎已成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