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商号是商业实体从事商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如《加拿大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名称是指法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的名称,在其下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商号的概念有着宽泛的理解。
狭义的商号是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它基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7条第1款。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是指经企业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有别于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名称。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以文字形式存在,其空间效力仅限于审批机关的管辖范围。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号、字号、企业名称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不一致。比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把商号等同于品牌名称,认为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200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规定》),主要解决注册商标、商号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并没有使用商号一词,而是使用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等同于商号。
在现实中,许多企业使用商号作为商标。比如海尔公司的“海尔”,既是商标,也是商号。但是,商标和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包括:(1)适用法律不同。商标《商标法》适用;商品名称《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适用。(2)标记的对象不同。标记商品;商号表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3)使用不同的数量。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4)排他性效果不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唯一性;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注册机关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