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市场准入管理,组织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当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合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随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深入,一些存量金融风险根源不断显现。从更深层次看,相互交织的股权关系,跨行业、跨市场、跨监管的经营,存在监管和治理的死角,成为金融风险衍生的根源。要找出根源,我们必须从底层基础上设计监督的全覆盖和治理的有效性。
和条件阈值
国务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控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认可法人;二是实质性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委托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准入决定》同时明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需要达到相应资产规模的标准。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其控股和实际控股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其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或者该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
控股和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时,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受托管理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自《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103010实施后,拟实质性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监管思路和框架
根据介绍,《金控办法》对股东资格、资本及运用、资本充足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允许非金融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进入并依法监管。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对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风险交叉感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在具体监管方面,《金控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机构
据介绍,《金控办法》和《金控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对于《准入决定》实施前已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不符合《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人民银行合理设置过渡安排,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把握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在过渡期内,已有情况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在股权结构方面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
“总体来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金融市场都有正面影响。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拥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增强业务稳定性和竞争力。长期来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合作,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