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会计忙疯了!发票不经意漏了几个字,公司损失几百万,税务局明确规定报销必须以此为依据!
2018年还剩最后一个月,最近税收政策一波接一波,加上年底会计的事情很多,不仅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直到最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忙起来,有些重要的事情要及时做功课,不然麻烦会让你郁闷死。
我就不强调发票在会计工作中有多重要了。很多会计被发票压得喘不过气来,有时还容易出错。有时候,一旦会计不小心,发票上的几个东西不小心,公司直接损失近百万。所以作为会计,要特别注意因小失大的事情!尤其是发票问题!
近日,某公司财务负责人投诉称,税务局检查该公司时,指出该公司取得的大量特价票不符合规定。其中提到2017年租金990万元,取得一般应税增值税税率11的专用票。就因为出租方会计开票不慎,发票备注栏遗漏了房产地址,导致他公司的1万元进项税无法抵扣!
真的很难学。我相信这个会计马大哈以后不会再犯这个错误了。边肖热情地提醒:
1.纳税人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出具还是税务机关出具,都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的发票,均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有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风险,也有不能税前抵扣的涉税风险。
会计在企业工作,
收到这6种发票一定要查看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填写备注栏,应该填什么?接下来说一下备注栏必查的六种发票!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运输货物的始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车辆编号等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房地产
纳税人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及劳务名称”栏内填写不动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号(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可以不填),在“单位”栏内填写面积单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房地产出租
纳税人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适用差别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新系统将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数,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免税额,并在备注栏打印“含税差额”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为一谈。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征收车船税的信息。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细化到月)、征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
还包括脸的备注栏。企业未按规定备注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看完这些,你看懂备注栏了吗?
发票备注栏怎么填?
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及注意事项
(2018年11月版)
发票中的备注栏是对某笔交易进行补充和说明的信息。
边肖发票需要注明的备注栏信息分为两类: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开具。
1.自行发行的
2、权限开放。
1)在备注栏中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103010(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发票经办人岗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相关项目。在“备注”栏中注明增值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对跨县(市、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和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税务机关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自动在发票备注栏打印' YD '字样;
3)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收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收代开增值税发票”字样;
5)税务机关开具不动产销售或租赁发票时,在备注栏填写销售或租赁不动产的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的计税价格,备注栏应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为XXX元”;
6)差别征税发票。通过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输入销售含税金额(或分摊含税金额)和抵扣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为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
上图:税总货备忘录〔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未按要求填写备注栏。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增值税:根据《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出票人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对外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处罚: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