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企业名称由企业投资者依法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企业的申请行为,还是企业名称的核准行为,都应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准。
103010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学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含自治区,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
该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