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商标的具体类别。因为与防水相关的一些小类有指定的交叉检索,所以属于跨类相似商品。
第1类商标部分化学品,第19类部分铺路材料。
(水性剂基本属于第1类,涂有水性剂的卷材产品属于第19类,但生产过程不算,取决于最终产品的侵权裁量)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现行分类表中2类0205组有防水涂料,所以有可能是AB公司在未注册商品上使用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贸然说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审查后才能判断。主要原因是AB公司没有按照分类表的修订,更新商标的注册类别,进行产品线扩展的补充注册。
另外,这两个商标都是5年以上的商标,不存在无效依据。无法从商标图形或文字近似的角度进行侵权判定(驰名商标除外。从描述来看,补登记做得不好.众所周知的情况是猜测和排除)。仔细比较商品。个人认为更大的可能是两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正文的粗体部分。
只能说两家公司都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