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当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涉税业务的税收票证。
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外国公司、卷式增值税发票和手工发票,但无栏目填写的除外。开具其他类别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扩展数据
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1.发票要一次填全。每张票没有份数,所有份数必须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印或打印,以保证每份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2.发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区使用。发票仅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购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越规定的区域,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
3.开具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发票开具后,销售退货需要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遇销售折扣,将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参考百度百科-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