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和签署的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有效性
电子合同要求与一般合同相同的书面格式,有双方当事人、合同日期、有效期和双方签字。从单一形式来看,电子合同形式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题材;
(3)数量;
(4)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的形式。
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含量的具体测定;
(2)它表明,如果要约人接受这一意向表示,要约人将受其约束。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承诺到达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销
承诺可以收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承诺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改变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以合同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确认函及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前可能需要一份确认信。签署确认函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及其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