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这篇文章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男子居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写错了自己的名字……上海80后青年张赟2020年看中金山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当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张某付了首付后,余款打算申请公积金贷款。却被告知公积金中心拒绝为张某办理公积金贷款,理由是“云”字与“云”字完全不同。原来,张某平日签名时,经常将“陆”和“陆”两个字混用。所以在上述购房订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了“张某”,麻烦大了!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首付款并赔偿其损失。不料,房地产公司以预售合同已备案为由,拒绝了张某的退款和赔偿要求,并建议:不如改名吧?张某云非常气愤,于是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不得不退还购房款54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因名称登记错误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购房款。至于张某云要求的30万元赔偿,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