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验证的一般要求
1.公司名称验证的一般要求
1.公司名称不能包含以下文字
1.公司名称不能包含以下文字
(1)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发展;
(1)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发展;
会对群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会对群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外国(地区)和国际经济组织名称;
外国(地区)和国际经济组织名称;
执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府名称、军事行政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组织名称及部队人数;
执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府名称、军事行政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组织名称及部队人数;
外文字符、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外文字符、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禁的。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禁的。
2.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汉字。
2.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汉字。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子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公司的名称。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子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公司的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上只能有一个公司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上只能有一个公司名称。
6.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6.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经同一市场管理机构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竞争企业的名称、商号,但与项目投资有关的除外;
(一)经同一市场管理机构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竞争企业的名称、商号,但与项目投资有关的除外;
与其他更名不满一年的公司原名称相同;
与其他更名不满一年的公司原名称相同;
与户口注销或营业执照注销未满三年的企业同名;
与户口注销或营业执照注销未满三年的企业同名;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当按照文字转换标准翻译成中文,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当按照文字转换标准翻译成中文,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名称核查的要求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名称核查的要求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规则
(一)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并记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并记忆;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要求。
(2)如果没有使用社会经济行业分类和术语来描述
(3)如果申请标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名称,提交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3)如果申请标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名称,提交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四)外商独资企业和利用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地区)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四)外商独资企业和利用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地区)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2.提交材料的标准
2.提交材料的标准
(1) 《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书》(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
(1) 《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书》(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
(2) 《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及指定或相互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指定或相互授权的客户的申请、管理权限和管理权限。许可期限。
(2) 《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及指定或相互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指定或相互授权的客户的申请、管理权限和管理权限。许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