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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格式

发表日期:2022-11-03 15:11:51

一、处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都可以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搬运材料

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流程

没有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接受。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复习。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收到结果。批准的,颁发《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不予注册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特殊链接

没有

四。搬运地点

浦西流沙大道189号

动词(verb的缩写)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不及物动词处理机构

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手续费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003010 (2001)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审查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

第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全国性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003010 (2000)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003010 (2010)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1986)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003010 (2000)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03010 (2010)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003010 (2010)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2007)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前需要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经批准经营,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003010 (1986)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03010 (2000)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003010 (2010)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加入合伙企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2001)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一、合营企业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报经审查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003010 (2000)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