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在起诉过程中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
法律赋予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确定所选择的被告是与之发生诉讼纠纷的主体。因此,如果选择不当或错误的主体是被告,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即被告主体错误,被告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应驳回原告诉讼。
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扩展数据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的适格性与实际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来说,诉讼执行权的基础是管理权和处分权。根据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可以就诉讼主体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的约束。
如果无权处置或管理这些诉讼的人就是那个人,那就没有法律意义了。一般来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有权对该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即适格方。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提起诉讼的,是不合格的原告。
但对他人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或处分权的第三人也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是适当的当事人。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如果破产管理人具备诉讼当事人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如果没有诉讼执行权,当事人就没有资格。比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为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为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都是不合格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合同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合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类诉讼中,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合格的原告,而主张自己有给付义务的被告就是合格的被告。至于你是否真正享有主张给付的权利或者给付的义务,那是审判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求。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诉讼中,对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当事人是合格的原被告。因为确权之诉可以起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管理权或处分权无关。
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不明确,有保护的必要,就可以提起确认诉讼。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诉讼获得救济,就不能提起确认诉讼。
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不能为了纯粹的事实而提起要求确认的诉讼。但在现代国家,为了发挥纠纷解决和纠纷预防的功能,规定无论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是否存在,都可以提起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