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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证书上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03 15:12:26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近日,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近日,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监发〔2022〕219号

京监发〔2022〕219号

当事人: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 * * * * * * * *

地址:* * * * * *北京市朝阳区

地址:* * * * * *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185 * * * * * * * *

联系185 * * * * * * * *

其他联系信息:

其他联系信息:

地址:* * * * * *北京市朝阳区

地址:* * * * * *北京市朝阳区

情况

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菏泽妙新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给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ISO 9001证书在当地市场监管局注册时被告知是假证,并被处罚。向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假证,要求查处。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菏泽妙新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给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ISO 9001证书在当地市场监管局注册时被告知是假证,并被处罚。向北京宇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假证,要求查处。

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与菏泽妙新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取费用3500元,为其代理不查验该厂ISO 9001认证。随后,当事人在一个微信知识产权同行合作群里联系到广州某经办机构,通过微信发给广州某经办机构黄先生500元,委托其办理菏泽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ISO认证.当事人在与广州经办机构合作过程中,未索要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查询核实其相关主体资格。这是双方首次办理ISO认证业务。

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与菏泽妙新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取费用3500元,为其代理不查验该厂ISO 9001认证。随后,当事人在一个微信知识产权同行合作群里联系到广州某经办机构,通过微信发给广州某经办机构黄先生500元,委托其办理菏泽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ISO认证.当事人在与广州经办机构合作过程中,未索要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查询核实其相关主体资格。这是双方首次办理ISO认证业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336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3360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查询的法律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证明接受委托的法律主体资格

3.查询调查笔录、报表、鉴定证书、山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票据、行政处罚告知书、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书最后一页: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委托代理协议》,告知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2年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委托代理协议》,告知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鉴定证书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告知书》第34项为C35132B000,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予以处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由所在地质检总局责令改正,处以3万罚款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鉴定证书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4项为C35132B000,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予以处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由所在地质检总局责令改正,处以3万罚款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鉴定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形式就近交至银行;如果在银行开户,也可以转账到银行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鉴定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形式就近交至银行;如果在银行开户,也可以转账到银行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