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的名称。这个名字属于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它随着法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法人的消亡而消亡。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如签订合同、抵押付款等,需要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只能通过核准登记取得。《民法通则》将法人的姓名权等同于人身权,将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权等同于财产权,二者均允许转让。恐怕混淆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本质区别。为此,以下企名网整理了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称谓;
5.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需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能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五、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其下属企业的名称。
不及物动词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行业同一注册企业相同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但投资关系除外;
2.与其他更名不满一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企业同名;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要翻译成外文的,需要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必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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